為規范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根據國辦發〔2009〕18號文印發的“三定”方案,明確我部負責指導汽車租賃管理工作。2011年,我部印發了《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交運發〔2011〕147號),提出了我國汽車租賃業的發展目標和加強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出行方式日益豐富,以小微型客車租賃為主的汽車租賃市場不斷擴大,服務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場對服務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與此同時,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范、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關注度較高,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規范。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為制定規章積累了實踐經驗。據統計,我國大部分省份已在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體現了規范汽車租賃發展的要求,北京、重慶等地還出臺了專門的政府規章,為國家層面出臺部門規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鑒。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分別為總則、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職責。除根據“三定”方案明確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外,結合各地承擔汽車租賃管理職責的部門不盡相同的客觀實際,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備案管理。既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提出了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等管理要求,也規定租賃經營者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后60日內就近向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明確了備案應提供的材料、備案程序、變更備案等情形。
(三)規范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一是規范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主要從依法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提供優質安全服務質量、維護車輛安全狀況、建立管理檔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鼓勵辦理保險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規定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包括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按操作規范駕駛車輛,妥善保管車輛,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等。三是明確了身份查驗的相關要求。四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規定進行銜接,對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和報廢年限進行了規定。
(四)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規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二是建立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投訴舉報制度。三是強化行業自律。四是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五)對租賃車輛使用性質予以規范?!豆芾磙k法》明確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車輛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為了將租賃小微型客車與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區別開來,《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車輛行駛證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于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六)明確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其經營邊界將與出租汽車、包車客運等實行許可制的道路運輸方式高度混淆,不僅會沖擊出租汽車、包車客運市場,而且可能成為租賃經營者開展非法營運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鑒山西、黑龍江、湖北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并對違法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合理規范平臺公司的活動。為發揮自身技術優勢和避免重資產化經營,部分平臺公司通過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信息平臺,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平臺公司雖然參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但并非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所以《管理辦法》未將平臺公司作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單獨的一類主體進行特別規范。但考慮到平臺公司的活動可能影響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質量,所以《管理辦法》也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委托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規定,要求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絡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