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交通局(委),漳州開發區交通局,省運管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福建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及時上報省廳,以便修改完善。
二O一O年
福建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配置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引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 年第8 號)及《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以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含旅游包車客運)經營權許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以下簡稱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不實行班線經營權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對參加投標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客運經營者)的質量信譽情況、企業規模、運力結構和經營該客運班線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運營方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的許可方式。
第三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應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領導全省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